問:用于保護防火卷簾或防火玻璃墻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能否與建筑內其他區域設置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共用一個系統?
答: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根據系統的用途和配置情況,可分為濕式系統、干式系統、預作用系統、雨淋系統、水幕系統等,可用于滅火、控火、防護冷卻和防火分隔。
建筑內采用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防火窗和僅符合耐火完整性判定條件的防火卷簾進行防火分隔時,一般需要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防護冷卻保護,該防護冷卻系統屬于閉式系統,是由閉式灑水噴頭、濕式報警閥組等組成。防護冷卻水幕屬于開式系統,是由水幕噴頭、雨淋報警閥組或感溫雨淋報警閥等組成。在建筑內非防火分隔部位(如商店營業廳、辦公室等)設置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屬于滅火系統,通常采用濕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用于滅火和控火。
與用于滅火、控火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相比,自動噴水防護冷卻系統或防護冷卻水幕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不盡相同,作用強度、工作壓力和用水量也不同,通常不能共用同一個系統。根據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2017第5.0.15條的規定,用于保護防火卷簾或防火玻璃墻的防護冷卻系統應獨立設置。防護冷卻水幕屬于開式系統,因此也需要獨立設置。
來源:倪照鵬《建筑防火設計常見問題釋疑》一書
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2017
5.0.15 當采用防護冷卻系統保護防火卷簾、防火玻璃墻等防火分隔設施時,系統應獨立設置,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噴頭設置高度不應超過8m;當設置高度為4m~8m時,應采用快速響應灑水噴頭;
2 噴頭設置高度不超過4m時,噴水強度不應小于0.5L/(s·m);當超過4m時,每增加1m,噴水強度應增加0.1L/(s·m);
3 噴頭設置應確保噴灑到被保護對象后布水均勻,噴頭間距應為1.8m~2.4m;噴頭濺水盤與防火分隔設施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0.3m,與頂板的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7.1.15條的規定;
4 持續噴水時間不應小于系統設置部位的耐火極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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